法制網記者 陳麗平
  前不久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分組審議時,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贊同考試作弊入刑,但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對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入刑應慎重。
  維護社會誠信懲治背信行為
  “草案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非常好,很必要。”羅亮權委員說,我們要教育公民遵紀守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要誠實守信。立法要對公民行為、價值取向起引領作用。現在社會上代考、作弊現象比較嚴重。規定這一條,將其作為一種犯罪,以後很多人就不敢考試作弊了。
  “在考試法沒有出台之前作為一種司法救濟手段,通過刑法打擊國家規定的考試中作弊行為,是非常必要的。”龍莊偉委員說,現在國家考試作弊行為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各地公安機關打擊此類行為的時候,實際上很為難,或者不願意處理,因為抓了之後沒有辦法處理。現在將其列進刑法之後,非常好。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曉初說,草案規定考試作弊入刑非常必要。當前,我國在考試領域非法利益集團違法組織考試作弊十分猖獗,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這些非法利益集團大部分是以應考為主的培訓機構。他們利用各種手段特別是網絡手段,瘋狂組織作弊,謀取巨額非法暴利。已經破的案子中,發現有米粒大小的耳麥,帶有傳輸功能,作弊時用一個吸管把它放在耳朵里,考完了一吸就拿出來了。這是先進的設備。作弊為什麼這麼嚴重?因為暴利。打擊考試作弊犯罪,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營造誠信的社會環境。建議對情節特別嚴重、造成非常重大的後果的,處更高的刑期。
  建議替考行為暫不列入犯罪
  嚴以新委員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太嚴厲了。建議從行政法的角度給予處罰,這些行為還達不到入刑的條件。
  楊衛委員說,以前有醉駕入刑,現在是代考入刑。代考是一個很不好的行為,是欺騙,是不公平。很多學校的規章制度都規定,一旦發現代考或者讓人代考,那麼就會開除。開除這種行政處理手段是恰如其分的。
  “我原來當校長的時候,有一次體育課有十幾個學生由於身體不好請人代考,最後這十幾個學生都被開除了。”楊衛委員回憶說,當時我心裡覺得沉甸甸的。草案的規定更嚴了,不僅要開除,而且要入刑,是不是太狠了?組織代考行為入刑是應該的,但是對年輕學生,有時他們是為了幫幫同學,還有的是想掙點外快,就因為代考入刑,是不是處罰過重了? 全國人大代表魏旋君贊同將“組織考試作弊”認定為犯罪。但是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建議暫不列入犯罪。違反的,採取嚴格的行政處罰。
  杜黎明委員也認為,從目前的實踐看,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這兩種情形,更適宜用行政處罰進行規範,不宜用刑法進行調整。因為這類人員大都是相對比較優秀的人員,很多都是在校大學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查處,社會效果是值得研究的,應當慎重。
  應進一步明確國家考試範圍
  “草案增加對國家考試的嚴厲處罰,原意我是很贊成的。”來自教育戰線的楊震委員說,現在確實大學、中學、小學考試中作弊現象非常嚴重,甚至很多名校都出現這種現象。現在國家規定的考試有200多種,是否這200多種考試如果出現作弊,全部要處以拘役或者管制,還是其中一部分?建議明確國家規定的考試到底指哪些?因為這是很嚴肅的事情,不能有過大的操作空間,也便於司法部門執行。
  嚴以新委員認為,草案“在國家規定的考試中”的規定太泛,建議改為“在國家規定的統一考試中”,限定考試類型。  (原標題:替考或讓他人替考入刑應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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